对外国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的规定有:我国商标法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商标组织代理。这一规定,既符合国际惯例,也便于商标主管机关与申请人的联系和文件转递,更也有利于我国商标的管理和商标事业发展。我国目前实行指定代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指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等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人。
二、找法网提醒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材料有:
【资料图】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2.商标图样。
3.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4.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还应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分为: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一共四项: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3.强制注册原则。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
4.使用在先原则。
5.商标分开注册原则。商标分开注册原则主要是指组合商标中的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元素单独进行申请原则。这主要是由中国商标总局的注册审核原则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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