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为规范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提升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证券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了《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以下简称《内审指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内审指引》强化了党对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在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明确证券公司内部审计范围,规定内部审计组织架构,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进一步推动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加强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能。
(相关资料图)
其中特别提到,证券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5‰,且一般不得少于5人。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整理,《内审指引》有以下要点:
《内审指引》第六条规定了证券公司内审文化原则: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和宣导,推行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内部审计队伍,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
《内审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履职保障和行为规范等。
第八条特别提到,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等。
《内审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中证协特别指出,在征求意见期间,有券商提出,“强制要求设立总审计师并由公司高管担任可能增加公司负担”等。总审计师制度有利于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但考虑到现阶段证券公司规模不一,直接要求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可能会使个别证券公司难以适应,因此未做强制要求。
《内审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5‰,且一般不得少于5人。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岗位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和占比与证券母公司合并计算。
《内审指引》规定,总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本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中位数;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考核评价合格的,按照人均不低于本公司总部其他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薪酬收入总额。
《内审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重视计算机辅助审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逐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内部审计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证券公司不得将内部审计事项委托给正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将内部审计事项委托给近三年内为公司和该审计事项提供过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内审指引》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发现的违规事项,应根据公司规定视情况提请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于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证券公司应当完善考核任免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公司人员考核评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等的重要依据。
证券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内审指引》同时提到了五种内审人员玩忽职守将被问责的情形: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发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实施必要的内部审计程序后仍未能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免予问责。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211300009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