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翠云:妙鸭相机“不退款”行为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中新经纬7月29日电 题:妙鸭相机“不退款”行为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作者 肖翠云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7月26日晚,妙鸭相机官方微博发文回应“不退款”争议。妙鸭相机表示,由于下载照片涉及虚拟币充值,虚拟币和现金目前只能单向流转,充值协议已进行明确约定,因此目前不支持退款。那么,妙鸭相机如此回应“不退款”是否合理,是否违反消保法有关规定?


(资料图片)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另外,妙鸭相机在付款页面以灰色小字标注的“一旦购买成功,不支持退款”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民法典》第49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其实,企业会公然违法,或制定此类霸王条款,背后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垄断地位和不对称的信息获取能力让商家在日常消费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垄断优势赋予了商家相较于消费者更强的市场地位,加剧了双方在消费活动中地位的不平等,让商家在日常消费活动中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能够依托其强势地位加入不平等的霸王条款。

第二,较低的违法成本让经营者在违法之路上肆无忌惮。目前中国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法》中的规定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大多数条款都缺乏强制性,无法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过高的维权成本让维权之路道阻且长。漫长的诉讼时间和繁杂的诉讼程序以及举证所需的高额鉴定费用都让消费者不得不在维权之路上望而却步。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消保委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保委应当履行公益性职责。针对妙鸭相机此类违规现象,上海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保委的工作。(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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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庆阳 实习生 饶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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