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具备哪些起诉条件呢?-天天要闻

作者:郭悦


(资料图片)

作者单位: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作者微信:13810981882

案例分享

毕女士是一位年届六旬的人民教师。毕女士提起诉讼并主张:为保护公办学校学生受教育权,请求确认登封市政府与清华园学校签订的《登封清华园学校项目合同》违法无效。展读诉状,我们不禁对这位老教师的义举心生敬意。但法院却以毕女士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这是为什么呢?

原因在于,原来毕女士并不是为救济自己的权益而提起诉讼,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与其本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以毕女士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条件是什么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以下四点:

起诉条件一:适格原告;主要是指起诉人应当具有起诉资格。适格原告主要包括三类:(1)起诉人应当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起诉人可以是其近亲属;(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起诉人可以是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起诉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就是指原告所诉被告清楚、具体、可以指认。由此可以看出,在立案审查时对所列被告要求并不高,只要原告起诉时,所诉被告具体、明确即可。

起诉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由于行政诉讼是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因此,具体的诉讼请求应当指向有关行政行为。关于起诉条件中的事实根据问题,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般只需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即可。

起诉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要求起诉人要“确定好对的事”,“找到对的门”。

— END—

微信ID:zhongfulvshi

联系我们

电话:010-53384199

微信:zhongfulvshi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合生财富广场5F

关键词:

下一篇: 最后一页

相关新闻

精彩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