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退市罗顿股票索赔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退市罗顿维权入口)
2022年11月4日,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退市罗顿∕罗顿发展)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50 号。《纪律处分决定书》称:“经查明,罗顿发展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1、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未依规及时回复重大事项监管问询;3、时任董事未按法定要求披露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异议。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罗顿发展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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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依照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退市罗顿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买入退市罗顿股票,且在2022年4月1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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