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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破产重整的,会对公司的股价产生很大的影响,交易所可报请主管机关给上市公司予以停牌。 2、《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营业细则》 上市公司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交易所对其上市证券可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停牌或下市: (1)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有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2)公司的业务经营,有显著困难或受到重大损害的; (3)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核准后,发现其申请事项有违反有关法规、交易所规章或虚假情况的; (4)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之可能,法院对其证券做出停止转让裁定的; (5)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者; (6)违反政府法令或不履行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者; (7)公司组织及营业范围有重大变更,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上市的; (8)经依前条规定对其上市证券限制或变更交易方式后,仍未能改善其情况的; (9)债券偿还期满应为终止上市的。 交易所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对上市证券认为应停牌或下市的,可报请主管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