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集体协商成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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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在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方面的成效已被实践所证明,各地应加快实践的步伐,不断探索和充实,使其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促进新业态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近日,在山东省临沂市费县顺通快递有限公司集体协商会议上,该公司职工方代表就发薪时间、涨薪酬以及职工福利等议题,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协商。2022年10月,省政府发文提出要在平台经济领域推进集体协商。近年来,山东省各级工会积极推行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推动各级工会就工资待遇、福利制度、休息休假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最关心的内容,与企业方谈出成果并写入集体合同,保障劳动者各项权益。(1月31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随着新科技、新经济、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一些因不规范用工造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受损的问题凸显。而造成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个人话语权薄弱、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能力有限。解决上述问题,无疑需要政府力量的介入,也需要劳动者自身的力量。

集体协商是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有效路径。当前,以快递业、货车司机等为主体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普遍存在权益保护不足的困境。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尚不完善。在此背景下,以集体协商的方式督促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一个可行的保护路径。

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运用好集体协商这个平台,对保障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新就业形态大量涌现,出现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难以无缝覆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情况。为此,应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中的独特作用,积极推动和指导新就业形态领域企业开展集体协商,这样有利于提升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水平,有利于推动新业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让集体协商成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伞”。各地各级工会应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推动企业、行业选择以集体协商协调劳动关系,畅通职工表达意见诉求的渠道,激发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与此同时,在制定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政策和规则时,应有效发挥工会作用,组织职工充分参与和表达诉求,实现企业与职工利益共享、共同发展,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从而实现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集体协商在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方面的成效已被实践所证明,各地应加快实践的步伐,不断探索和充实,使其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促进新业态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潘铎印)

关键词: 集体协商 劳动关系 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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